1.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生產和銷售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初級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等產品和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包括舊貨);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2.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應該說,財稅[2009]11號文與財稅[2006]117號文的精神并無大的變化,只是在個別政策上存在微調:(1)在“供熱企業”的具體界定上,兩個文件存在些微區別。財稅[2009]11號文規定文件中的供熱企業均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其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而財稅[2006]117號文對享受不同稅種優惠的“供熱企業”作了不同的界定,即免征增值稅的“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2)與財稅[2006]117號文不同,財稅[2009]11號文對不同稅種的免稅期間是有區別的。財稅[2006]117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期間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而財稅[2009]11號文規定增值稅的免稅期間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我國“東北北”地區的供暖時間少則4個月,多的達6個月,而且一般都是跨年度的,因此財稅[2009]11號文的規定相比較更合理些。(3)對于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財稅[2009]11號明確了免稅收入比例的計算辦法,即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取消了財稅[2006]117號文中該比例的具體計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的辦法。
3.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兩個政策文件,對有關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重新明確,與以前相關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三點變化:一是延長了優惠期限。《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的優惠期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文件明確,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2號文件規定執行到期;除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取消了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新政策取消了財稅[2006]153號文件黨報黨刊等有關出版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少數民族文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但財稅[2009]34號文件明確,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三是取消了新華書店有關稅收優惠。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稅。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稅。
4.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數額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已征稅款-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不含稅銷售額×3%。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注意上述動漫軟件的范圍,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5.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的有關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四個方面的問題給予了明確。(1)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再生資源的具體范圍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2)財稅[2008]157號第四條第(一)款“通過金融機構結算”,是指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93號)規定的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發生姚收賬款,應在納稅人按照銀發[1997]393號文件規定進行資金清算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按照銀發[1997]393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預收貨款,應在銷售實現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之間發生的互抵貨款,不應計入通過金融機構計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應按納稅人退稅申請辦理時限(按月、按季等)進行核定。(3)滿足退稅政策所要求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應當自備案當月1日起享受退稅政策。(4)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開具的再生資源收購憑證、扣稅憑證或銷售發票,除符合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明購進或銷售的再生資源的具體種類(從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塑料、廢玻璃和其他再生資源等8類之中選擇填寫),否則不得享受退稅。
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變化
1.來料加工裝配廠轉型為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的稅收優惠。《關于來料加工裝配廠轉型為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9]48號)明確,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準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尚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備案的不作價設備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按現行政策規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業所從事的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的優勢產業項目外,一律照章補征關稅。
2.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的稅收優惠。《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亞運會、大運會組委會為舉辦亞運會、大運會進口的亞奧理事會、國際大體聯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亞運會、大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3.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的稅收優惠。《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規定,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通知》中關于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外資研發機構也作出明確規定,其包括:《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符合免征進口稅收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同時,還以清單的形式對研發機構購買設備的范圍進行了明確。
4.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的稅收優惠。《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63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用于環保、公安、消防、教科文衛等單位的,可以按相關規定到海關直接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其他的則需經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報地(市)級國稅主管機關認定其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完全用于增值稅免稅業務等因素而無法抵扣,并為其出具稅務確認書后,方可按相關規定到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后進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設備,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和相關要求的,在補辦海關免稅審批手續后,已征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準予退還。但對于按照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有關進口整機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屬于專項政策規定征稅范圍內的設備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已征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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