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促進軟件行業發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決定制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廢止軟件產品增值稅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現就《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必要性
由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信息產業廳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加快我省軟件產業發展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11號)的部分政策依據已經廢止。此外,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粵國稅發〔2008〕211號文件中關于軟件產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也可廢止,因此兩部門決定全文廢止該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全文廢止粵國稅發〔2008〕211號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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