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和《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讓納稅人和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我局決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精神,對合理簡并納稅人次數進行適當的延伸和擴展。
一、從2016年7月1日(按稅款所屬期)起,對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將原按月申報繳納稅款簡并為按季申報繳納稅款。
(一)采取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以及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等納稅人。
(二)對定期定額征收納稅人按月申報繳納改為按季申報繳納的稅種包括:生產經營所得、承租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述納稅人應納稅款必須按月計算,定額與發票孰高也必須按月判斷。
(四)對定期定額征收納稅人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上述納稅人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仍需按月申報繳納。
(六)除上述納稅人外,其他納稅人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實行簡并征期,仍按相關規定按月申報繳納(預繳)。
二、對新辦登記的納稅人,凡未開展生產經營且未發生納稅義務的,無需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不含社保費)。
(一)目前已納入“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及事業單位。
(二)未開展生產經營且未發生納稅義務的,是指納稅人既未開展生產經營又未發生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雖未開展生產經營,但有自有房產、土地,或者已發放了工資薪金,則屬于發生了納稅義務,必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及時申報納稅。
(三)未開展生產經營且未發生納稅義務的新辦登記納稅人,無需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的范圍不包含社會保險費。
(四)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稅務機關再對納稅人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稅種核定后,納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連續按期納稅申報。
(五)按照有關部門部署,個體工商戶將于2016年底前實行“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屆時個體工商戶按照此公告執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說明:
一、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其應納稅款在最后一個納稅期申報繳納,如簡并為按季繳納的,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繳納。簡并征期后,其應納稅款仍需按月計算。
二、按季申報是指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其應納稅款按季計算,并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繳納。
省局征管科技處
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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