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如果您能提供原購買門店的發票,營業稅可以差額征收。否則,應按評估價或成交價全額征收營業稅。賣方應繳納稅費如下:
1、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評估價或成交價-原購買發票)×5.6%;無購買發票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評估價或成交價×5.6%;
2、個人所得稅=(評估價或成交價-原購買發票-轉讓過程中所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20%;無購買發票的,個人所得稅=評估價或成交價×3.5%;
3、土地增值稅=評估價或成交價×5.5%;
4、印花稅=評估價或成交價×0.05% 。
買方應繳納契稅=評估價或成交價×3% 。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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