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鼓勵部分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提升我國航運安全水平,國務院批準調整完善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懸掛“方便旗”的中資船舶(中方出資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報關進口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單位可選擇國內任一船籍港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二、進口單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及相關要求由交通運輸部另行規定),交通運輸部初審匯總后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審定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由進口單位向海關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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