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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公路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生產的用于本項目橋涵澆筑和路面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是否應繳納增

——更新時間:2009-02-18 04:30:42 點擊率: 4582

問題:
     公路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在建筑施工現場臨時集中拌合生產的直接用于本項目橋涵施工及路面建筑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是否應等同于專門銷售混凝土的廠家生產的商品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從而增收增值稅?

 

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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